按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強制執行法§八十四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現時法院之公告,除公布於發院之公布欄與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外,並命債權人刊登新聞紙,而此時各法院網站亦公開法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