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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法律相關

離婚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視夫妻採取的財產制而有所不同

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姻關係持續中以及婚姻關係消滅後的財產使用與分配規則。

共同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40條,離婚後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再用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平分其餘額。(「共同財產」,是指除了專供夫妻個人使用、職業上使用跟特有受贈物以外,夫妻在婚後獲得的所得跟財產)

分別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44條及1023條,則夫妻婚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離婚後不會進行分配。 三、法定財

法定財產制

若當事人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有剩餘(財產大於債務),則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

該怎麼辦理「約定財產制」?

  1. 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2. 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法院辦理登記。

依非訟事件法,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述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萬一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當事人應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可以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離婚協議後,對方卻付不出擬定的分配財產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不願履行離婚協議上約定的財產分配,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協議並取得判決,等到判決確定後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進行取償。

同理,如果當事人在裁判離婚後不願依照離婚判決給付金額,則於離婚判決確定後可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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