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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相關

職災發生後,雇主的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

  1.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
  2.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費用等。
  3. 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死亡時,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

  1. 殯喪費。
  2. 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
  3. 精神損害賠償。

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合夥人之股份,債權人能否扣押?

民法為保全合夥共同事業的達成,及兼顧合夥人之債權人之權益,於民法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之債權,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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