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第二十五條有規定,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又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另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所謂公司係指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故而公司為依公司法所組織登記成立之營利性社團法人,其法人人格獨立於股東之外,為另一具有權利能力、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社會組織體(民法第二十六條)。
※民法第二十五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民法第二十六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民法第四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公司法第一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