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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不分擔年邁父母的扶養費用,該如何處理?

奉養父母本來是每個為人子女應盡的義務跟責任,但當有人不負擔這個義務跟責任時,其他人法律上要怎麼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子女成年後依法對父母負擔扶養義務。如果子女有數人,則各個子女間對父母所負擔之扶養義務應共同分擔,而當有子女不願分擔父母扶養費時,司法實務上通常有下列兩種處理方式:

一、由已負擔父母扶養費之子女對未負擔父母扶養費之子女,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以往已代其支出扶養父母之費用。

(一) 扶養父母本來就是兄弟姊妹共同義務與責任,今天有部分兄弟姊妹不負擔扶養費都由其他兄弟姊妹負擔扶養費,對於未負擔扶養費的兄弟姊妹來說等於享有一個不用負擔扶養費支出的利益但卻沒有正當法律上的原因,所以針對過往沒有負擔扶養費的部分,可依照民法弟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其請求返還以前代其墊付的扶養費,而且最長可回溯15年來累積的扶養費。

(二) 可以請求返還的金額,法院通常以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有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為依據,來計算每人應分擔之扶養費,進而計算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金額,例如行政院主計處106年有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在台北市為每月29,245元,若年邁父母居住於台北市,且有五名成年子女,則每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每月父母二人各5,849元(計算式29,245÷5=5,849)

二、由受扶養人也就是年邁父母對未支付扶養費的子女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

(一) 先前之扶養費由已負擔父母扶養費之子女對未負擔父母扶養費之子女,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以往已代其支出扶養父母之費用。

(二) 而未來即將發生之每月所需扶養費,則需由父母以自己名義向未支付扶養費的子女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法院也是以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有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為依據,來計算每位子女應分擔之扶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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