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
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所以說,時代在改變,法律也必須要改變,面對監護權的歸屬,不都全都是判給男方,因為女性也會有獨立事業,所以經濟程度不會比男方差,自然而然,歸屬之判給雙方就會平起平坐,最後也會依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所以不單會因性別而下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