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8-12 10:32:35)
離婚協議書,到底該擬定些什麼條款,才能夠確實保障到自身的權益?才能夠清楚劃清兩個人的界線?相信這是許多人疑問的問題,就由專業的徵信社律師來為您解答吧。
一般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通常都會有:子女監護權歸誰所有、子女扶養費是共同承擔還是部份承擔、未擁有監護權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兩人財產分配問題、債務問題、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或者生活費用。
其實兩個人若是有小孩,小孩的監護權與扶養費問題,應是得先行處理的項目,兩個人可以在溝通後,協議好小孩的監護權歸誰,於小孩幾歲以前另一方都得支付扶養費用,且得清楚說好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在何時可以探視小孩,再來才是兩人財產分配的問題。也有些人因為小孩監護權問題,而遲遲不肯與對方離婚,其實徵信社也建議您,可以先行和對方離婚,再由法院作出最公平的判決來決定小孩應該誰所有,這樣對小孩才是最好的。
亮亮與翰翰是一對已經結婚約五年多的夫妻,兩個人感情非常的好,因某次翰翰的經商失敗,一夕之間從富有變成了窮困人家,翰翰也因此常常酗酒澆愁,經常與亮亮起爭執,兩人因此感情愈來愈不好。
後來,翰翰和一個女子走得很近,甚至有曖昧行為,令亮亮不禁懷疑起兩人有染,於是僱用徵信社調查,但最終僅蒐集到兩人曖昧的證據,她想要對兩人提出通姦告訴,這樣是行得通的嗎?依據我國刑法,通姦罪得有兩人性器官結合的行為才算成立,雖然亮亮懷疑兩人可能有發生關係,但沒有兩人性器官結合的證據,依法還是不構成通姦罪成立要件,但亮亮可以透過妨礙家庭法來向兩人提出告訴。
妨害家庭法,清楚的解釋則為妨害婚姻及家庭法。除了通姦罪規範於此內外,騙婚及重婚等也算是妨害家庭的一種行為,若是有誘拐已婚之人離家出走或者與其同居,再者誘拐尚未成年的人離家出走、性侵等行為,都算是妨害家庭的一種,依法是可以向對方提出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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