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4-24 09:36:41)
日前,一名已婚的許姓婦人,在八年前開始包養一名小她是三歲的鄭姓牛郎,五年前砸下千百萬元買房給鄭男,不料兩人感情生變,前年鄭男被掃地出門,鄭男認為許婦曾允諾等房價上漲到七百萬要將該房子贈與他,便向法院提出告訴索取賠償,但地院認為鄭男無法提出贈與證據,判鄭男敗訴。
據了解,現年四十九歲的許姓婦人,丈夫從事國際貿易,生活奢華。在民國九十六年,許婦與友人相約唱歌,認識了現年三十六歲的鄭姓牛郎,鄭男相貌堂堂、口才一流,深受許婦喜愛。兩人背著許婦丈夫發生婚外情,在民國九十九年,許婦以兩千八百萬元買下豪宅供鄭男居住。
鄭男表示,當時許婦說要贈與他房屋時,他便辭去工作,全心與許婦交往、彼此照顧,不料民國一百零一年兩人吵架,許婦將他掃地出門,他決定分手,卻遭許婦求復合,並且同意要等房價漲了之後贈與,兩人才再度復合。
民國一百零二年,鄭男認為房子價值已經漲到三千五百萬,像許婦索取七百萬卻遭拒,兩人正式分手決裂。鄭男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查封房子遭駁回,他便向許婦要脅要將兩人婚外情事對外公開。
許婦向丈夫坦言外遇,獲得丈夫的原諒並控告鄭男恐嚇取財,檢方尚在爭辦中。
鄭男在訴訟法庭上提出與許婦的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自己有權討取七百萬,但鄭男一度說是分手費,又改口是許婦允諾贈與,說詞不一又提不出明確證據。法官認為即使許婦曾經承諾贈與,但是交往關係不具有法律保障權益,同時兩人是外遇關係,已違反善良風俗,判鄭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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