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4-09 09:36:41)
婚姻乃人生大事,更是愛情的墳墓,許多民眾在進入婚姻後,婚姻前的愛情早已被消磨殆盡,取而代之的只有家庭和生活的重擔。立達線西徵信社關心民眾婚姻幸福,在此和民眾分享離婚相關案件: 彰化縣一名已婚林姓男子長年在外縣市工作,去年三月,林男帶著一名三十五歲小三回到家中,要求和妻子離婚,並且協議願意支付生活費,便協議離婚。不料離婚後林南反悔去決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提出告訴,高等法官認為協議離婚是雙方共識,判林南敗訴。 據了解,現年四十七歲的林姓男子和張姓妻子結婚二十載,但由於林男工作需求,十五年前便居住在台中租屋處,和妻子分隔兩地,聚少離多,自五年起,林男甚至只有過年期間返家吃年夜飯,對妻女不聞不問。 去年三月,林男突然帶著一名三十五歲的女子返家,要求和妻子協議離婚,雙方協議內容提及每個月兩萬的生活費、一棟房產和七十萬贍養費,張女同意,雙方簽字離婚。 不料離婚登記過一個月,林男就反悔離婚協議內容,向法院提出告訴想要終止支付,一審判定雙方離婚皆達成共識,應當履行離婚協議內容,判林男敗訴。二審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定。 立達線西鄉徵信社辦理多項徵信調查業務,並且和律師事務所合作,提供法律諮詢項目,為委託客戶在面對徵信調查過程中的所有法律疑慮得以有直接的諮詢管道,並且是用後來的法庭訴訟,成功贏得勝訴,保障應有的權益。
立達線西鄉徵探社為民眾的生活幸福把關,面對人生中各種難以自行解決的糾紛或侵權事件,藉由立達線西徵探社專業合法的徵信調查服務,定能幫助民眾討回公道,保障應有的權益。 台灣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具有離婚意願,簽訂離婚協議書,並且具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字,一同到戶籍地所在的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離婚才具有法律效力。證人在法律的定義上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所擔任,並且明確知道兩人的離婚意願。若離婚並非夫妻雙方共識,僅有一方有離婚意願,則可以依照婚姻法中離婚理由,來訴請離婚,由法院判定雙方離婚與否。 離婚同樣是重要的人生決定,請多加考慮各方影響再做決定。但離婚可以給予彼此一個全新的生活選擇,找尋幸福的機會,不防也是個對彼此都好的人生選擇。 立達徵信社願天下民眾都能找到屬於自己的幸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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