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03-17 14:30:04)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三年前遭妻子捉姦,雙方達成協議,丈夫不得與陳女再聯絡,違約的話,丈夫須將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移轉妻子名下,陳女則要賠100萬元。但事後妻子發現兩人藕斷絲連,訴訟要求履約,台中地院昨判丈夫須把名下近3000萬元的全部財產移轉給妻子,陳女也要付100萬元。
陳男昨火冒三丈說:「我十七歲就離家努力工作置產,判決毀掉一個家庭、製造更大問題,我要上訴!」還說帳戶已被凍結,家裡所有帳單卻還是要他付,他只好去借錢來處理,無法指望妻子扶養他。妻子的律師周進文則表示:「妻子只是要顧好財產,不會亂花。」擔任清潔工的妻子訴訟指出,她三年前發現丈夫與陳女投宿汽車旅館,報警捉姦後,兩人信誓旦旦不再交往,簽下協議書:「兩人不得再連絡交往、互通簡訊、電話等往來。」否則丈夫要無條件放棄所有不動產及動產給妻子,陳女也要給付100萬元。
但協議書簽訂後兩人仍相邀出遊,妻子委託徵信社拍下兩人共赴醫院健檢、同車到雲林過夜,且去年二月至八月間通聯上百次,已明顯違約,要求丈夫將名下三棟房子、嘉義的三百坪土地祖產,連同存款、基金370餘萬元,全部移轉給她。陳男向法官表示,與陳女因投資問題電話聯繫,健檢和出遊都是舊照片,只有電話通聯不該受重罰,但法官不採信,認為該契約是為維繫婚姻生活,不違反公平正義或誠信原則,而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全部財產給妻子,不會影響丈夫生存,法院應尊重當事人協議,才符合契約約定的本旨。因此判不僅陳男要賠上全部家產,陳女也要依約賠100萬元。
陳男說當初為息事寧人才簽協議,若知道連電話聯絡都會失去全部財產,他才不會簽字,並主張該契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效。
如果配偶不守婦道、或是大搞男女關係,與人通姦者。被害的另一半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的1052條第二款跟法院要求離婚。而要成功,最重要就是舉證的問題。通姦具體事證的掌握,才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關鍵。此外,一般最常犯的問題在於,如果配偶默許、事前同意,而且在事後知悉六個月內還是不告。此外,這樣的事情發生超過兩年,同樣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理由要求離婚。法院秉持勸和不勸離的態度。希望夫妻間,如果能自行協議,當然是傾向於這個方式的解決。也避免訴訟及車馬勞頓之苦。畢竟,再嚴明的清官,對於家務事也是相當苦手的!!
而依照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的相關事由,如果有類似情況,才得以要求離婚
○對方重婚者
○對方跟人通姦
○不堪另一方的家暴、虐待者
○受對方直系親屬或本身對於直系親屬的虐待
○惡意遺棄對方者
○意圖不軌,想要殺害對方者
○不治之症
○重大難治的精神疾病
○下落不明超過三年
○被求處重罪徒刑,因此難以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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