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腥夫

立達徵信社新聞報-離婚跟通姦

如果配偶不守婦道、或是大搞男女關係,與人通姦者。被害的另一半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的1052條第二款跟法院要求離婚。而要成功,最重要就是舉證的問題。通姦具體事證的掌握,才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關鍵。此外,一般最常犯的問題在於,如果配偶默許、事前同意,而且在事後知悉六個月內還是不告。此外,這樣的事情發生超過兩年,同樣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理由要求離婚。法院秉持勸和不勸離的態度。希望夫妻間,如果能自行協議,當然是傾向於這個方式的解決。也避免訴訟及車馬勞頓之苦。畢竟,再嚴明的清官,對於家務事也是相當苦手的!!
而依照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的相關事由,如果有類似情況,才得以要求離婚
○對方重婚者
○對方跟人通姦
○不堪另一方的家暴、虐待者
○受對方直系親屬或本身對於直系親屬的虐待
○惡意遺棄對方者
○意圖不軌,想要殺害對方者
○不治之症
○重大難治的精神疾病
○下落不明超過三年
○被求處重罪徒刑,因此難以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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