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蒐證確鑿,女仍遭判敗訴

一名女子為了蒐集丈夫外遇證據,遂自持著攝影機到山上埋伏拍攝近半個月的時間,最終拍得丈夫於小三家過夜的畫面,便持著這些證據對兩人提出告訴。沒想到法官審理時認為,女子蒐證過程屬於違法行為,認為證據不具證據力,因此判她敗訴確定。
據悉,女子的朱姓丈夫,是一名知名公司的總經理,而王姓小三則為丈夫的秘書,兩人背著她偷偷至王女住處同居,被她徵信發現後,就立刻到王女住處附近埋伏並偷拍下兩人共處一室及過夜的畫面,此外,她也拍到丈夫和王女出遊時親吻的照片。氣憤地她,在遭受到丈夫如此對待後,決定持證控告兩人通姦並要求賠償一百萬。
但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女子提出的證據不具證據力能力,雖然偷拍到兩人親吻照片,具有證據力,但因兩人親吻不構成通姦罪成立要素,因此判女子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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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日前傳出一起醫師和護士在手術室偷情的醜聞。據悉,兩人還透過通訊軟體聊起兩人性愛過程,當時,法官透過以往的實例,憑藉著兩人激情對話,認定兩人有通姦之實,而這樣的判決結果,也致使遭到背叛的配偶,能夠稍感欣慰。
不過對於憑藉著通訊軟體,就依通姦罪對兩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來看,法界人士觀點不依。像是有些人員是依據捉姦在床來判定,有些則是透過對話或錄音內容,來判定兩人間是否有曖昧行為,甚至是通姦之實。
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證部分,通常分為經驗法或論理法這兩種,而案子最終的判定結果,就得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多年來的偵辦經驗而定。不過,配偶要是想確實將出軌的配偶及小三依通姦罪定罪,若能提供兩人通姦的證據,乃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