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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上校出軌,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

新竹縣一名即將升為少將的已婚劉姓上校,在三年前某日升官的前一天晚上,意外與從小就是鄰居,而後因故搬家失聯十五年之久的國小女同學相逢,由於兩人當時曾交往過一段時間,再加上女方丈夫因涉嫌犯案而被關,兩人便時常相約前往一間知名汽車旅館多次發生性關係。
女方丈夫在出獄後,經過一個禮拜的時間觀察,發現到妻子經常行蹤不明或是早出晚歸等異常詭異行為,於是僱用徵信社協助調查,果真發現到妻子與劉男出軌的事實,他憤而向軍調單位檢舉。軍方調查後發現真有此事,於是依照相關懲處條件,將劉男記過並逼其退伍。此外,劉男甚至還遭女方控告性侵,雖然事後獲不起訴處分,但其形象早已遭到慘烈受損及惡名遠播的對待,也致使妻子及小孩得不到一個安穩美好的未來,真是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

開房間-通姦不成立,仍判賠償20萬元

A某捉姦其妻B女與C男開房間,只撞見兩人衣衫不整,無法持有具體通姦證據,檢察官判定B女與C男無通姦行為,不予以處分,但A某另提出民事賠償,法院認定,開房間無論有無性行為,都已危害身為丈夫A男的權益,判定C男須賠償A某20萬元。
A某與B女於74年間結婚,主張自己辛苦養家,但B女卻愛打麻將還搞外遇;於94年7月間,A某會同警方至台北縣馥麗旅店進行捉姦,敲門4分鐘C男才前來應門,且僅穿內褲,床單凌亂,似辦完事的樣貌,故怒告C男通姦。C男表明自己並非通姦,起因於B女酒性不佳,故兩人才又至旅館開房間喝酒,但C男也坦承曾與B女開過3次房間。檢察官認為,雖然A某有其兩人開房間衣衫不整的照片,但開房間不通姦,因通姦須具備性行為才能成立,故不起訴C男。
但A男認為C男與其妻開房間已危害他的權利,故索求民事賠償7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不應與已婚異性往來,甚至開了3次房間,已足以危害婚姻關係,故法官判定C某應賠償A男20萬元,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