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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修正後,重婚及贍養費規範有差別

前一陣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通過,對於在無過失且善意的重婚狀況下,其婚姻仍然有效。再加上離婚的要素,也從嚴放寬,要是夫妻雙方分居五年以上,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且也有修正贍養費部分,像是若夫妻其中一方,提出協議離婚條件,當作第一順位,其次則是判決離婚及限於生活困難條件。
而徵信社在此解釋,修正法條後的重婚罪意指,當一對夫妻因故無法繼續婚姻時,其中一方便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最終兩人離婚確定,而恢復單身的男子,就與另名女子結婚。隔沒多久後,男子的前妻要求法院再審,結果法官竟判兩人婚姻有效,這時,男子就犯了重婚罪。
在法條修正前,男子的前妻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銷男子與現任妻子的婚姻,不過在修正後,因男子現任妻子是在信任男子已經離婚的狀態下,才與其結婚,因此男子和現任妻子的婚姻仍然有效,且男子前妻不得要求法院撤銷兩人婚姻,不過男子的現任妻子要是覺得覺得自己婚姻權益受創,認為男子重婚行為不好,就可以依據此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行房遭拒-徵信社與您分享例子

一名張姓男子,與吳姓女子結婚後,因性生活不美滿,便向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其理由則為兩人已結婚五年多,但行房次數卻不到五次,嚴重影響到兩人間的感情。不過對於這樣的說法,吳女則表示,丈夫嫌棄她在行房時像條死魚,甚至衛生習慣不好,經常好幾天沒洗澡就要求與其做愛,最終吳女無法忍受,才會拒絕其行房要求。
法官徵信後認為,張男及吳女對於性生活不美滿,兩人都有一定的責任,再加上兩人已經沒有意願溝通,儘管兩人受過高等的教育,卻仍在法庭上互指責對方的不是,致使婚姻最重要的互信及互諒,已經蕩然無存。
張男在法庭上不對指責這段婚姻會變成如此,全是吳女的錯,因而堅持離婚。但吳女則反控是張男的過錯。由於兩人已無法共同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再加上兩人的關係也無法改善,於是法官依男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兩人離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