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男友提分手,女子遭恐嚇起訴

高雄一名李姓女子於去年六月間和林姓男子分手後,因心有不甘,於是不斷傳訊息恐嚇林男,表示會派人去睡他女兒及老婆等恐怖對話,甚至還懷疑林男女兒的保母是林男的新外遇對象,於是透過假的法院文書建立起保母負面形象。地方法院昨天依據毀謗及恐嚇等罪判決李女得拘役一百二十天,偽造文書部分判決一年有期徒刑確定。
徵信結果指出,李姓女子今年50歲,是已婚65歲林姓男子的外遇對象,兩人於兩年前的7月間開始交往並同居,至去年3月協議分手後,由於兩人忘不了彼此的好,因此繼續藕斷絲連至同年6月,最後因故而分手確定。
李女事後心生不滿,除了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恐嚇林男外,甚至還向林男友人表示林男對其始亂終棄等言語,並偷偷跟在林男身後知道其行蹤,結果意外發現到,照顧林男小女兒的吳姓保母也於林男工廠裡工作,進而懷疑兩人有染,李女便利用不法手段來製造吳女的負面形象,讓吳女形象在林男心中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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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任何有涉嫌犯罪之嫌疑人,沒有相關證據時就不能說其有犯罪。而在此所指的證據,得需有合法的證據資格,才構成證據能力。因此要有證據資格的證據,得先行透過嚴厲的過程,像是法定證據方法及徵信過程,才能證明這項證據是可以被當成證據的。
至於捉姦所取得的證據,無論是當場目擊到兩人通姦的行為,或者是拍下兩人正在發生關係的影片,都算是直接證據,這是最有力的,但也不是說從垃圾桶中取得使用過的保險套及可疑衛生紙團,這類稱為間接證據的證據,就不具有證據資格,只要讓人能夠確信其真實度,並沒有任何其他懷疑時,就會依據證據來證明被告是有罪的,意指被告人已構成通姦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