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0年卻離不了婚

有個案件,兩夫妻已經分居長達二十年,但是卻離不了婚。整件案情是這樣的,因為小咪遭到先生施以家暴,所以小咪離家出走,一直想要打離婚官司,原本一審勝訴,但是二審卻逆轉敗訴。小咪和婦女團決定開記者會,控訴高等法院居然以,分居的兩人還是會有出遊或是出遊的情況,駁回一審判決,但是小咪絕望地說,我若先死,我也不願意入他祖墳,他若先死,我也不願意做他的未亡人。
關於上述案件,回歸最原本的,我們國家離婚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協議離婚當然是最好,可是有時候對方不願意離婚,只好走法律途徑。
小咪和先生已經長時間分居,且沒有履行同居的義務,婚姻已經出現很大的破綻,但是法院不能只看小咪和先生的分居事實,還必須要仔細研究造成兩人分居的原因,是否符合民法上所說的,婚姻破綻重大的理由。法官才會判是否離婚,我想上述案件法官有他的想法,最好的辦法還是雙法協議離婚。

訴請返還-微笑徵信社分析法官的判決

某電視新聞台報導-一本建商將他名下所擁有的同心大樓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甲共20人,並簽定一份委託代管合約書,同意提供一本建商自己保留的同心大樓二樓至地下二樓,作為該社區的公共空間使用,後成為社區的警衛收發室、會議視聽室、電影室及健身中心等公共設備。之後,一本建商所有的二樓至地下二樓遭一本的債權人阿龍聲請查封拍賣,並由敦弘建設公司拍定買受,並辦妥建物移轉登記,所以敦弘建商以住戶甲共20人,無權占用所有物為由訴請返還。
一直到三審,敦弘建商的請求遭駁回,法官駁回的理由在於最高法院認為該建物查封、拍賣時,都標示為使用現況及用途,任何人均可查知,敦弘建商透過拍賣取得該建物,也知道一本公司與住戶約定,仍願意購買,就應受一本公司及住戶的約定所拘束,應繼續提供給住戶做公設使用。
關於上訴案件,微笑徵信社分析,法官認為該大樓二頭至地下二樓,有獨立缺口得獨立使用,而且已經成為該社區不可或缺的公共空間,當時敦宏建設購買,也知道該協議,但仍願意購買,所以這是敗訴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