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8-12 10:32:35)
有徵信社客戶向我們詢問,若其父親過世後僅留下債務,沒有任何財產能夠償還的他們,該如何是好?這時,依法可以指定一人以限定繼承的方式,其餘人就可採用拋棄繼承,但若是繼承者為尚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透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來變更為限定繼承。
簡單來說,若是尚未成年的子女在還有經濟能力下,在修訂法律前,人人都得從拋棄繼承與法定繼承兩樣選擇一項,不是要承擔這筆龐大的負債,就是得拋棄這筆負債但日後可能有遺產無法繼承的問題,後來修訂法律後,有了限定繼承的選項,令許多子女減輕負擔,但在修訂法律前的那些人難道就該死嗎?
所以,透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法官可以做出判決,將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繼承更改為限定繼承,意指未成年子女只要將擁有的遺產拿去償還債務,若是有剩下的債務,則和自己沒有任何關係,也不會有人向你討取,對所有未成年子女來說,是一項最好的法規。
美美的母親和父親離婚後,帶著她與別的男人結婚,一家庭過得非常好,繼父也對她非常好,就視同為自己親生的一樣,後來,繼父因故過世了,留下一大筆龐大的遺產,這時美美不禁疑惑著自己是否有繼承繼父財產的權利?
依據法律,只要美美的繼父有透過合法程序收養美美,那麼其法律效力就等同於親生子女,意味著美美也有繼承的權利,而法律明文規定,收養後的小孩,除了法律有另外規定條款外,其效力等同於婚生子女,但若是美美的繼父沒有透過合法程序收養美美,那麼美美和其繼父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關係,自然也就沒有財產繼承的問題,除非美美的繼父在生前也立下遺囑或者贈送給美美,不然美美一律是無法擁有這筆財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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