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8-12 10:32:35)
明明的奶奶過世後,留下一大筆的遺產,這時候就有了分財產的問題,大伯父一直堅持自己為遺產所有者,而二伯父則說他得分配到七成,剩下讓其他人自行處理,明明的父親則是要大家平均分配這筆遺產,明明不禁看得頭暈眼花,由於懂得法律實在非常少,便產生了到底誰擁有奶奶這筆財產的繼承權問題?
徵信社小編來告訴您,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財產的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可依下列順序而訂定:第一、是自己的子女及孫子女或者曾孫子女等等,比自己地位小但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第二、則為自己的父母親,第三、自己的兄弟姊妹,第四、祖父母。
所以奶奶過世後,其財產繼承權的第一順位為爺爺,再來才是伯父與父親,還有自己與其他同為奶奶的孫子們平均分配這筆遺產,若是沒有爺爺不在了,則是伯父與父親與奶奶的孫子們均分。
碰到繼承問題時,又分為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那麼這兩種的區別到底在哪裡呢?相信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並認為法律實在也細分太多了吧?徵信社小編就來為您解答此項問題。
拋棄繼承,假設志明的父親過世後留下將近約五百萬的債務,因志明自己經濟生活上也有困難,於是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不必代父償還這筆龐大的債務。但若是在辦理後,發現到父親有一筆一千萬的遺產,因志明已辦理拋棄繼承,將其繼承權給放棄,因此父親的一千萬遺產則不為志明所擁有。
限定繼承,透過上面的例子來述說。假設今天志明是辦理限定繼承,由於在辦理後發現到父親有一筆一千萬的遺產,將五百萬拿去償還債務後,就又剩下五百萬,那麼就歸自己所擁有,不像拋棄繼承一樣,拋棄後就什麼都沒了。因此限定繼承,對於許多未成年或者經濟上有困難的子女來說,是一項非常好的條款,即使今天志明的父親欠下的是兩千萬的債務,於之後發現到一千萬的遺產,則剩下的一千萬債務,也不會向志明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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