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8-10 10:32:35)
一名蔡姓女子因丈夫的行經可疑。懷疑丈夫在外劈腿,果不其然,在丈夫電腦中發現其外遇對象裸照,憤而控告兩人通姦,但法官認為,僅憑一張情婦裸照,並不足以證明兩人有通姦行為,因此判決無罪。而這名遭妻子懷疑劈腿的吳姓男子,曾經就被妻子僱用徵信社在旅館捉姦在床過,卻還不懂得反省,實為可怕。
去年十月份,蔡女無意間在丈夫辦公室電腦中,發現到一張女性裸照,及兩人多張生活照,再加上兩人又曾一同到國外旅遊過,因此認為兩人有姦情,遂自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經檢方起訴後,吳男雖坦承裸照是他拍的,加上情婦也承認照片主角為她,但兩人卻都矢口否認有發生關係。
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為婚姻關係持續中與他人發生性器官結合行為,認定兩人若僅是單純撫摸身體等猥褻行為,並不構成通姦罪要件,而蔡女提供的情婦裸照,並無法證實兩人有性器官結合行為,因此兩人不予以起訴處分。
一名從事珠寶商業的梁姓男子,年輕時從香港來台定居至今已有多年。今年年初,他因緣際會下認識一名服飾店女老闆,兩人互表心意後便交往,並多次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沒想到幾天前兩人依照慣例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時,竟遭警方、徵信業者及一名自稱女子丈夫的男子捉姦在床,並被其提出通姦告訴。
梁男向警方表示,他根本不知道女子已婚,甚至對方還曾拿出身分證向其證明配偶欄是空的,他才放心而其交往,結果沒想到女子竟是別人的妻子。對此,女子丈夫則拿出結婚證書及宴客照片,強調兩人已結婚只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並向其要求五千萬元遮羞費,梁男認為太過離譜因此拒絕。而梁男則認為,自己是整起事件的受害者,懷疑自己根本被對方仙人跳,目前全案已由警方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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