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8-06 10:32:35)
最近從徵信社同事那兒聽到,他最近正在著手處理一件案子,有關於贍養費討取問題,其委託者因配偶外遇,而令他傷心不已,決定親手解這幾年來的夫妻關係,於是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並向配偶討取一筆贍養費。而關於贍養費,您知道在何種情形下,是無法和配偶要求的嗎?
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第2條規定,要是有以下情形者,對於贍養義務者顯得不公平就不能有討取贍養費的行為:共同成為夫妻結婚未超過一年者、討取贍養費者對於另方有家庭暴力或通姦行為等而犯下刑責者、討取贍養費者在婚姻中都沒有負擔家庭經濟而造成另方困難者、其餘重大事項都算在此規範內。所以並不是被離婚就有理,就可以向對方討取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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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都會有爭執的時候,有時其中一方因氣不過,就會對另方使用肢體暴力,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家庭暴力,這時,我們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申請保護令,但你知道,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其實法律有著實規定某些特定人員才能依法申請保護令嗎?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肢體或者精神不法侵害行為,就得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而在我們一般的觀念裡,除了施暴者配偶與其子女可以申請保護令外,其實還有施暴者的前配偶、孫子女、岳母岳父、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叔叔阿姨、姑姑姑丈等等,只要有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問題,都可以依法申請保護令。而目前在司法規範裡,同居的同性或者異性情侶,也在家暴防治法的規範裡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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