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8-04 10:32:35)
一名周姓台商因在大陸包二奶,妻子打算帶小孩至對岸和丈夫重修舊好未果,兩人甚至還大吵大鬧,丈夫終將妻子坦承自己外遇,並要求妻子與第三者一人一國和平共處,妻子沒有辦法容忍,便與公司投訴,結果沒想到卻被丈夫反控其打擾工作為由訴請離婚,且要求一百萬元財產,但法官徵信後卻發現丈夫破壞婚姻在先,因此駁回離婚訴訟。
據悉,周男和妻子結婚約有五年之久,婚後產下一子,三年前於大陸發展,妻子曾在一年前開始懷疑丈夫行為有異,便帶著兒子一同前往大陸與丈夫同住,但居住三個月後就被丈夫以影響工作為由送回台灣。結果妻子於幾個月前發現丈夫電腦及手機中和一名中國女子有親暱對話,甚至還接到第三者的嗆聲電話,愈想愈憤怒決定向丈夫質問,結果丈夫坦承後卻要求她得和第三者一人一國和平共處,周妻無法容忍,便向公司控訴,結果反遭丈夫反控,向法院申請離婚,並要求和她名下財產對分一百萬。
妻子氣不過,帶著蒐集到的證據至法庭供法官審查,法官經由求證後,認定丈夫出軌在先,破壞婚姻應負責任大於妻子,因此駁回請求。
一名邱姓男子和陳姓中國籍配偶離婚後,赫然發現戶籍謄本多出一位兒子,怒告陳女及她的外遇對象通姦,經地檢署徵信後,認為兩人是在境外發生性關係,我國無任何審判權,因此不起訴。
檢察官表示,刑法規定境外犯罪行為,除非判決結果最輕刑責有三年以上,否則我國根本沒有管轄權可介入,而因通姦罪最重僅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境外通姦根本不必回國受罰。
據悉,邱男四年前與陳女結婚後產下一子,兩年前因故感情變淡而分居,今年五月中邱男與陳女協議離婚後,重新申請戶籍謄本才赫然發現自己竟多一個女兒,氣得向陳女質問,陳女才坦承自己和吳姓小王有性行為,但發生地點是在中國。檢察官調查出,陳女於今年二月生下小孩,推定陳女受孕時間為去年五月,在查出兩人出境資料,發現去年陳女在二月時出境,於同年十一月才入境,而吳男則於去年五月中出境,六天後才入境,因此認定兩人通姦地點不在國內,我國法院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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