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民事責任

競業禁止條款-徵信社為您解惑

一名從事補習班行業的呂姓女老師,擔任補師約有十年之久,與丈夫結婚後,產下一子,決定當個全職媽媽在家專心照顧小孩,便於一百年六月向補習班離職。天有不測風雲,原本在外經商的丈夫,因一次重大意外事故,公司便倒閉,家中經濟頓時失去支柱,呂女決定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再次回到補習班任職賺錢,但這次她沒有回到原本的補習班,而是跑到另間補習班擔任補師。原本的補習班發現後,要求呂女賠償五十萬金額,呂女覺得很莫名其妙,明明自己沒有觸犯任何犯法行為,卻要賠償五十萬元,於是決定不認帳處理。但原先的補習班拿出呂女離職時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呂女離職後在一年內都不得在到同性質行業任職,這時呂女才恍然大悟。
而我國勞工法並沒有任何規範競業禁止條款的相關規定,雇主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在契約自由原則之下,可於員工受雇或者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但前提是契約內容不能有違反之行為。
若有員工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雇主可自行蒐證或者委託徵信社來幫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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