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蒐證

證據蒐集-委託政府立案徵信社

彰化縣一名吳姓男子開設科技公司,因販賣有監聽功能的手機給徵信社、一般民眾、公司等,被依「電信法」起訴,但彰化地院認為,吳男販售監聽手機時,有特別說明可用在防範家庭暴力、警察蒐證、外遇蒐證等合法用途,對社會有實際需求,並非無故竊聽,因此判定無罪釋放。
前年三月間,吳男在知名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監聽手機,並說明手機經過設定後,在通話時可以馬上發出簡訊給接收端的特定手機,且會在簡訊上顯示使用者撥出的號碼,也能於特定手機撥電話至監聽手機,監聽其通話內容。
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吳男雖有販售監聽手機行為,但因「電信法」規定,是懲罰盜接他人電話號碼、盜打電話不用付費,而監聽手機並不在此限定,所以判定吳男無罪。至於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法官則認為,無故竊聽或竊錄才算觸法,吳男在販售監聽手機時,有特別說明可用在防範兒童遭虐、警察蒐證、外遇蒐證等合法用途,對社會有實際需求,並非違法物品,所以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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