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7-03 10:30:41)
有一個已婚的妻子小芸和同事小天兩人關係過於曖昧,經常私底下約出去看電影、吃飯,因為工作時常相處,兩人的關係已經超過普通朋友的友情,在公司他們將感情藏的很好,因為大家都知道小芸已經結婚,也有自己的小孩,這個不能公開的地下情,讓他們很相愛,小芸也經常忽略自己的小孩和先生。
先生感覺小芸很晚回家,還有經常看著手機笑,反正行為非常怪異,於是委託立達徵信社調查,若真的做了對不起先生的事情,他會請徵信社抓姦,並告上通姦。果不其然,在專業的徵信社調查下,地下情浮出檯面,她和同事之間已經上過幾次汽車旅館,他也知道這段婚姻已經沒辦法繼續,委託徵信社繼續調查,要將兩人通姦的證據找出。
先生到警察局報案,徵信社和委託人協同警方到汽車旅館抓姦,當時發現兩人都全裸的情形,徵信社在垃圾桶找到用過的衛生紙和保險套,將它拿去查驗,上面的確有兩個人DNA,先生將兩人控告通姦,並且向法院訴請離婚。經過法院的審理,因為證據具有證明力,所以法官將它採納,並認為兩人的確有通姦的事實,處四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小芸和小天兩人要賠上一百萬以及八十萬的賠償金。法官也認為兩人婚姻無法繼續,判准離婚。
在我台灣的法律,目前通姦罪還沒有除罪化,雖然通姦是保護夫妻感情,但其實他並沒有達到效果。只要配偶和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都叫通姦。通姦,事實有發生,法官都可以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姦者也是一樣,也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通姦通常都涉及到妨害家庭,通姦也已經損害到夫妻權,所以可以提出民事的侵權求償。通姦罪的成立,必須要有證據,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只要法官認為具有證明力,都會判通姦罪。例如衛生紙上的精液、用過的保險套…等,這是非常直接的證據,間接證據可以是兩人的親密畫面、進出賓館的畫面、兩人全裸共處一室,一法官怎麼判定。通姦罪不一定要抓姦在床,可以從其他證據中,能達得到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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