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4-24 09:36:41)
日前,一名周姓女子控訴丈夫家暴,身心受創不堪折磨,因此訴請離婚,卻遭到丈夫反控她通姦,經檢方調查發現該名外遇小王竟是「她」,因此不構成通姦罪,不起訴處分。高等法院審理離婚官司,發現夫妻倆結婚十多年來僅發生過兩起肢體衝突,同時周女與中性打扮的女性友人同居數個月,引發丈夫誤會也有過失,因此駁回離婚訴求。
據了解,周女曾有過一次婚姻紀錄,在民國八十四與莊姓男子再婚,婚後兩人育有三子,周女帶著前夫兩名女兒同住,兩人婚後常為了兩名女兒和今年問題起爭執。
民國九十四年,周女與女兒無照駕駛遭到警方臨檢,莊男得知後,一氣之下對周女施暴,並且朝她肚子踹擊,造成她一度尿失禁。後來兩人又曾因為金錢問題爭執,莊男拿起高爾夫球桿毆打周女,還揚言要打死她。
周女向法院訴請保護令搬到女兒家中,向法院訴請離婚。莊男不肯,懷疑妻子劈腿與男人同居,便向周女與小王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檢方傳會被告第三者蔡姓男子到案說明,不料蔡堅稱自己是女性,經驗身後確定為女性。由於台灣刑法規定通姦為婚姻者與性行為相互接觸,由於被告兩人皆為女性,不符合通姦罪要求,判不起訴處分。離婚官司一審時,認為莊男確實對周女施暴,因此判定兩人離婚。
蔡男不服再提上訴,法官認為兩人結婚十多年僅有兩次激烈肢體衝突,並非莊男有家暴習性,而與周女同居數個月的蔡姓女子常做有中性打扮,不論兩人是否是同性戀與否,確實容易使蔡男誤會,駁回離婚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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