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4-08 09:36:41)
台北市一名張姓業務員和陳姓外遇對象上旅館開房間又同居,被張姓業務員的鄭姓妻子闖進旅館,卻捉姦未果,提告妨害家庭不起訴;在民事賠償上,法院認為陳女行為已經對鄭女婚姻造成影響,侵害配偶權益,判陳女應賠償鄭女三十萬元精神賠償。
據了解,現年五十二歲的張姓業務員和妻子結婚二十多年,具有三名子女,平日夫妻因為家務時常發生口角,多年來張男已有四次離家出走紀錄。
前年,張姓業務員因工作而結識了陳姓婦人,雙方男有情妹有意,張男在一次再度和妻子大吵後離家出走,不再返家。鄭女在哥哥幫助下,得知張男和陳婦同居,某次在得知兩人進出汽車旅館的當下,立即通報警方婆們捉姦,但卻無從取得外遇通姦確切證據。
在律師的協助下,鄭妻改提出民事訴訟,向陳婦求償五十萬元精神賠償。張男出庭後供稱和妻子早已貌合神離,離家與陳婦無關,亦無同居,兩人僅是朋友,陳女也表示和張男沒有發生性行為。
法院傳喚張男和鄭女的兒女、鄭女哥哥出庭,皆證實張男在陳婦出現後,再也不回家,也不關心家務,鄭女哥哥也表示目擊到兩人半夜進入民宅,沒有離開跡象,關係親密,已經超過一般男女社交關係,違背婚姻忠誠義務。
法院判定陳女侵害到鄭妻婚姻權益,應賠償三十萬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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