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

關於債務處理

不少人欠債對象是銀行。但當事人不知道精確的積欠時間,但這樣的情況讓當事人每個月的薪水都被扣除,讓當事人很苦惱,疑問到底要扣到甚麼時候? 其實,每種債權的類型不一樣。如果是買賣、契約這樣的債權,時效為15年。換言之,債權人在15年時效消滅內行使請求權,這樣自無疑問。 不過…假使債權人在時效消滅才請求,債務人就有合法依據了,這時候可以使用「時效抗辯」。可以拒絕給付。 但如果債權人是銀行呢?而且銀行有債權憑證,銀行有此憑證,就能名正言順的扣取債務人的薪水。不過債權憑證本身也有時限。通常快15年了銀行會聲請新的債務憑證(畢竟過期就不能扣取對方的錢了)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銀行寄債務憑證,要是當事人確定接到又沒有反駁。銀行方當然就認為債務人收到了。會從那時候「開始算」15年,要是因為躲債避不見面,不斷改換地點,就會不斷的重新算15年,不但自己沒辦法工作,債務也沒辦法處理,這樣躲躲藏藏的人生,相信誰也不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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